在安徽房屋鑒定案例中, 關于“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并無統一標準,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的觀點,“在房屋出現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后,其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見,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主要包括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兩個方面,其中主體結構是“指在建筑物中由若干構件連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間體系。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種負載”,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依據院的觀點,側重于對主體結構承重性質的考量。
因而綜上,《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第十二條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根據院的觀點主要包括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工程(承重結構)兩方面。
房屋基礎及樓層危險性等級(Au、Bu、Cu、Du級)針對的評價對象是房屋的局部,危房危險性等級(A,B,C,D級)針對的評價對象是房屋的整體。
Au、A級由于系安全性等級,實踐中僅在無危險的情況下房屋方可被鑒定為Au級與A級,因而房屋如被鑒定為Au、A級,自然不會被認定為主體結構不合格。Bu、B級通常系房屋存在危險點,但不足以影響主體結構的情況,Bu、B級房屋通常亦不會認定為主體結構不合格。
但如鑒定報告中房屋整體C級或D級,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規則(C級與D級房屋的安全性問題已涉及地基或房屋承重結構)與相關司法實踐觀點(房屋主體結構主要包括地基基礎工程與主體結構工程(承重結構)),再結合檢索的上述司法判例,C級與D級房屋會被認定為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如鑒定報告中只載明Cu級或Du級,根據制度規定及上述檢索案例的描述,Cu級或Du級僅僅是針對房屋的某一局部得出的安全性等級,而該局部安全性并不定對于房屋整體地基或承重結構安全性存在影響,因而局部Cu級或Du級并不必然導致房屋整體會被認定為C級或D級,從而Cu級或Du級并不必然導致司法實踐中房屋被認定為主體質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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